《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3月1日实施
时间:2017-02-24 08:07 来源:新疆网 作者:小王 点击:次
新疆网讯(记者郭军鸽)3月1日起,随着《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的实施,随地吐痰、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将受到处罚,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人将受到奖励表彰。 记者从2月23日召开的《乌鲁木齐市公共文明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22条,对乌鲁木齐倡导哪些文明行为、禁止哪些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将面临何种处罚进行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列举了倡导的12种公共文明行为及禁止的14种不文明行为,并明确了监督执法单位。 《条例》增加了文明用餐的规定,即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倡导节约粮食,文明用餐。同时,在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中,有损民族团结和不尊重他人风俗习惯的言行被列入其中。 乌鲁木齐市2011年提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以来,城市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市民在公共领域中的文明素质还有待提升。为此,首府结合创城工作实际,加强公共文明行为的规范管理,通过正面引导和惩戒教育结合,将公共文明行为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璇说,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治理不文明行为,仅靠道德的教化和谴责是不够的,还需要法律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促进首府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众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构建市民自觉践行文明行为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继续阅读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最高罚千元 新疆网讯(记者郭军鸽)《条例》中将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列为本市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之一。 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齐斌说,《条例》中提到的饲养犬类等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文明行为具体是依照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的,如:养犬者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公园、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管理处罚,齐斌说,根据不同情况,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甚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可处5日以上至15日以下拘留,以及200元至1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小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