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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地区连续九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天山网讯(记者任红芳 通讯员袁光熊报道)“我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从最初的每月583.74元,增加到现在的每月4062.74元,涨了近7倍。” 5月17日,新疆阿克苏地区某企业工伤职工张小平说。

  2004年3月,张小平在单位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工伤二级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张小平退出工作岗位后,每月领取伤残津贴与护理费583.74元。

  “今年又调整了一次,现在我每月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是4062.74元,和原来单位的同事退休工资比,我比他们还要高,虽然身体伤残了,可是国家的政策很暖心。”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哪年开始调整,每次上调多少钱,张小平记得清清楚楚。

  近年来,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部署,阿克苏地区精心组织完成了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工作。2007年以来,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调整了9次。每次调整后,工伤人员的月均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水平都高于地区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人均工资水平。

  工伤保险覆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交费。按照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共确定8个基准费率档次,由低到高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3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5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今后,阿克苏地区将继续落实各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和便民措施,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增进人民福祉,让城乡居民享受到更多社保实惠。

(责任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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