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隐孕入职” 岂能只让公司埋单
时间:2017-09-11 15:22 来源:新疆青年网 作者:小王 点击:次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9月11日 央广网) 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法律既是矛也是盾,若是在别有用心的人眼中,法律也会沦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利器”。正如新闻中提到的女员工“隐孕入职”事件,法律就被道德对立面的人利用了,而利益受到侵害的公司一方,却颇有哑巴吃黄连的意味。 原来,这些别有用心的女员工,利用了法律上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女性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并未纳入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理由,通过“隐孕入职”再“合理”休产假,等产假过后再提出辞职的“套路”,让不少公司都为此“埋单”。而吃过亏或知道此“套路”的公司对涉及此类行为的女员工做出了辞退等过激手段,最后双方只能进行劳动仲裁。根据现行法律,公司还是要对女员工进行赔偿,无论女员工是否存在恶意,只要是“怀孕”了,就可以各种理由不上班,无需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让涉事公司付出了很多的代价。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笔者以为,这种现象是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必然出现的小插曲,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当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种相关法律,对于类似明显侵犯他人利益以及明显存在恶意的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与约束。另一方面,在网络中作为员工与公司之间桥梁的招聘平台,也应负起责任,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与此同时,劳动仲裁部门要主动作为,通过法律来加大此种恶意行为的违法成本,在公司与怀孕女员工二者之间把恶意和无意进行合理划分,要切实维护好善意一方的利益,而不是让公司一方将所有女员工的特殊情况都作为“隐孕入职”来处理,从而加剧社会矛盾,为法律的不完善“埋单”。 作者:鹏唳天 (责任编辑:小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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