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严惩窃取信息者
时间:2017-08-17 17:04 来源:新疆青年网 作者:小王 点击:次
卧底记者通过湖南恒利汇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面试,成为该公司的一名电话销售。在卧底调查期间,记者发现,这家公司通过外呼系统自动拨号,电话销售人员每天拨打近千个骚扰电话。另外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公司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都系该公司花钱所购买。(政法频道 2017年8月16日) 电话销售人员每天拨打上千个骚扰电话,这看起来十分可笑的事情,竟然真实的出现在了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但是细思极恐,为什么该公司能够轻而易举的得到我们公民的信息?又为何这种窃取信息行为能够如此大规模的发生呢?到底是网络环境的漏洞所致,还是个别“有心人”的暗箱操作呢?笔者认为,网络环境的漏洞是一方面,最主要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操作,才使得这些事情发生。 笔者就曾经莫名其妙的收到一个快件,里边装着某银行的信用卡。经询问,并没有哪位朋友给我办理,所以说,基本可以认定笔者是大多数“被办卡”中的一员了。这仅仅是个例,也是我们信息倍窃取的一部分,我想还是有很多人和笔者一样,信息被莫名的窃取,让自己苦不堪言。所以说,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方便了大众的同时,也为行使诈骗和推销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便利”,仅仅是我们提高警惕是不够的,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利用非法手段窃取我们的信息,不仅不道德,这种推销手段,需要相关部门严惩。 一方面,作为一些机构,合理合法的推销是正常的竞争手段,但是通过非法窃取他人信息来采用“普遍撒网”的形式来增加业务量,实乃不可取。竞争是商业创收的合理手段,但是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他们的信息,不仅仅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而且是违法行为。这些机构应该端正自己的营销观念,树立正确的效益观念,增强必要的法制观念,用合理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销售目标和商业价值。 另一方面,我们的信息通过什么途径泄露的?又是通过谁转接到了银行手中?这些问题的矛头都指向了一类人,就是“信息扒手”。个别人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轻而易举的就得到了我们的个人信息,然后以低价出售给需要的个人或企业手中。其行骗方式繁多,需要相关部门以“重拳”打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大力度,查处泄露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个人,对他们依法惩处,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同时,也应该加大宣传,通过法律安全讲座、法律小海报等形式宣讲防诈骗常识,让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警惕,不要轻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患于未然。 总之,这件事告诉我们,打击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已经刻不容缓。需要相关部门多一些管制,加大惩处力度,用制度和行政手段编好一张“法网”;当然,一些利用这种手段推销的机构或个人应该“端正”良心,心“亮”一些,以免后悔莫及。 作者:张岩 (责任编辑:小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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