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起法律武器对“啃老族”说不
时间:2017-07-26 15:58 来源:新疆青年网 作者:小王 点击:次
25日,《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特别规定了老年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在财产权利方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扶养人向老年人要求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财物。(7月26日广州日报)。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为广东省发布条例对“啃老族”说“不”叫好! 父母是伟大的、无条件的。一首古诗更是形象地描写了母亲养育子女之含辛茹苦。诗中写道:“阿娘怀子,十月之中。起坐不安,如擎重担。饮食不下,如长病人。月满生时,受诸痛苦。须臾产出,恐已无常。如杀猪羊,血流遍地。受如是苦,生得儿身。咽苦吐甘,抱持养育。洗濯不净,不惮劬劳。忍寒忍热,不辞辛苦。干处儿卧,湿处母眠。”古人曰:“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而父母的养育之恩更是大恩大德。而一些年轻人不但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反而一直啃老。他们不肯到外面寻找工作,依靠父母买房、出彩礼完成自己的婚姻,有了孩子以后,交给父母全权照看,甚至自己交际圈的人情往来支出也要父母代劳,我想“啃老族”父母的心也是“冰凉冰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七十五条还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有保障,道德有底线。笔者认为,除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以尊老敬老为核心的孝道文化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外,面对“啃老族”,老年人也要勇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大声对“啃老族”说“不”! 同时,“啃老”现象对家庭教育也敲响了警钟。它告诉所有的家长,孩子从小就要培养独立自强的能力和坚韧奋斗的精神,让孩子真切感受到父母的养育之恩,知道父母就业创业之大不易,孩子长大后才能懂得心疼父母,主动为父母分担压力,自觉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而不是长期躺在父母身上啃噬不已。 作者:王红峰 (责任编辑:小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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