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06-16 11:10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小王 点击:次
新疆日报讯(记者盖有军 昌吉记者站记者刘茜报道)6月15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西木·艾买提在发布会上称,这部《条例》是新疆乃至全国首部针对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昌吉州依法治州、通过立法形式推动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的重要立法实践。 近年来,昌吉州各县市、各单位在志愿服务普及化、规范化、品牌化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志愿服务的参与面,积极倡导“全民参与公益活动、人人争做公益事业”的公益理念,公益活动广泛普及,成为昌吉州精神文明建设的响亮名片。 据了解,为了引领、促进和保障公益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发展,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在去年将全民参与公益活动列入立法规划。《条例》于5月27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从立法动议起草、调研论证、修改完善到审查、审议、批准,历时一年多。 《条例》分为总则、公益活动参与者权利和义务、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附则,共计五章三十三条。《条例》明确了公益活动的定义、范围、原则、工作格局和管理职责;明确了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和履行;围绕公益活动的组织实施,《条例》就政府、部门的支持、保障责任及相关措施要求作出了规定。《条例》特别规定:每年五月第一个星期日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日”。 据介绍,昌吉州公益活动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条例》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现实可能性。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是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每年的公益日活动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各相关组织在公益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同时,随着公益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公益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保护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此外,随着公益组织的规模化发展和公益活动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为避免和防止在公益活动中产生法律纠纷,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并且,进一步倡导公益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也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 昌吉州文明办主任罗江宁说,全民参与公益活动是中央倡导实施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程的重要载体,《条例》将昌吉州全民参与公益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管理轨道,为鼓励、促进和规范自治州全民公益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互信互助互学,凝聚社会力量,传递社会关爱,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小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