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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继续缓征17个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天山网讯(记者孙健报道)4月5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新疆对17个风景名胜区,包括天山天池、博斯腾湖、喀纳斯湖、火焰山等今年继续实施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优惠政策。

  为使自治区旅游业走出低迷困境,旅游企业得到良性发展,自治区财政在2015年和2016年先后出台了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施的收费优惠政策。即从2015年5月1日至今,对在17个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按照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索道、缆车、宾馆、游乐项目、停车泊位收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为新疆旅游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极大地促进了自治区旅游企业的健康发展。按照我区此前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经营类别及核心或非核心景区的区别,按照3%—10%的费率缴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

(责任编辑: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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