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大病医保
时间:2017-01-12 10:50 来源:阿克苏日报 作者:小王 点击:次
新疆青年网讯(记者任红芳 通讯员李选彦报道)1月10日,记者从阿克苏地区人社局了解到,自2017年1月1日起,地区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有效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切实发挥好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这是地区人社局根据自治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总目标再动员会议精神和地委(扩大)会议精神的又一项惠民工程。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简称“城职大病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补偿后需个人负担合规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 凡参加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这一政策,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额度,按人均25元/年的筹资标准,从全地区城职医保结余基金中筹集;当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时,从征缴基金中解决;参保个人不缴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累计超过2.3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按比例分段计算。 具体标准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地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城职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累计超过2.3万元至5万元(含)部分,由城职大病保险按75%的比例予以补偿;个人自付累计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由城职大病保险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自付累计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含)部分,由城职大病保险按85%的比例予以补偿;自付累计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由城职大病保险按90%的比例予以补偿,上不封顶。 (责任编辑:小王) |